公房动迁纠纷中同住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述条文是《民法典》中关于放弃权利比较明确的表示,该条文对于放弃之后的法律后果也规定的十分清楚。但是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部分当事人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解决问题时并不是以法律思维去处理,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
案例简介
李某女和张某男是一对恋人,2012年双方准备结婚,张某男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屋作为二人的婚房,随后张某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首付款,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动迁房。
购房后,李某女着手房屋装修,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双方在也该房屋中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但是在2014年的年初,张某男便不知所踪,无论李某女怎么联系,张某男就是不接电话。
后来李某女才得知张某男与自己恋爱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其妻子在双方恋爱期间重病去世。张某男在2014年消失也是因为另寻到了新欢,并与其他女性缔结了婚姻。
由于双方购买的是动迁房,动迁房在购买时房屋产证并未办理,李某女和张某男需等房东将产证办理出来之后与房东签订网签合同。
网签合同未签,即使李某女天天居住在里面,她还是很担心。因此,在2014年年初,可以办理房屋产证时,李某女通过朋友联系到了张某男,要求张某男配合签订网签合同,但是此时的张某男已经再次结婚,为了与李某女断绝关系,张某男向李某女出具了一份《弃权声明》,载明:“本人张某男与李某女在某处购买的房产事宜,今后使用、签订合同、过户等所有事项均由李某女一人处理,房屋产权归李某女一人所有,本人放弃全部权利不再过问。特此声明。”
后李某女因房屋的过户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房东因房价上涨不愿继续配合办理过户,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李某女之间的《弃权声明》并要求确认本案系争房屋70%的产权份额归张某男所有。
我们作为李某女的代理律师,经过团队讨论,提出该份《弃权声明》系张某男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仅放弃了房屋的权利,同时也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剩余房款。
而张某男则提出《弃权声明》实际上是赠与声明,系张某男将本案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女的意思表示,因为房屋尚未完成过户,故赠与未完成,张某男有权随时撤销,结合首付款50万元均是由张某男出资,故要求按照出资比例确认张某男享有70%的房产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弃权声明》系张某男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李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张某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的《弃权声明》,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弃权声明》出具后,张某男将房屋的使用权,与房东的签约权、对房东的房屋过户请求权等主要合同权利均予以放弃,转让给李某女,放弃取得房屋所有权。
另张某男在出具《弃权声明》时与李某女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出具《弃权声明》后便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一并放弃,并转让给李某女。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女要求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一人名下的请求,同时驳回了张某男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5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笔者认为虽然李某女通过诉讼获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但是过程却比较坎坷。如果在争议发生时,李某女便能寻求专业的帮助,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但是不论怎么样,我们都要坚信:“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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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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